政府该不该颁发“放心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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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3:32 齐鲁晚报 | |
家住河南省郑州市的消费者葛锐,多次到大门上挂着“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牌的河南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大商场)购物。但没想到的是:他从这里购买的光盘和药品竟是假冒伪劣商品。 一怒之下,葛锐把授予金博大商场“放心牌”的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以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放心商场”售假货,消费者怒告质监局 2002年4月28日,葛锐在金博大商场花30元购买了一盘《指环王》的VCD。葛锐认为,在金博大商场购物,虽然价格比其他商场略高,但质量应该有充分保证。因为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购物放心商场”牌匾就挂在商场的大门口。光盘买回后,葛锐发现播放质量较差,有可能是盗版的。后经河南省音像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委员会鉴定得知,他所购买的《指环王》是非法音像制品。 2002年9月到11月,葛锐又先后在金博大商场购买了“藏汴宝”“藏雄鹰”“刻除根”等几种药品。当发现这几种药品也有问题时,葛锐向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做了举报。经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鉴定,葛锐在金博大商场购买的这几种药品均为假药。 2002年11月17日,葛锐持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作出的《举报回复》,向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书面申请书,称金博大商场多次出售假货,已对自己及广大消费者构成了误导,请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牌匾。但这一要求被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拒绝。2003年1月23日,葛锐一纸诉状,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取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的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没有“直接”引导消费者 针对葛锐的诉讼请求,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评选“购物放心商场”,依据的是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同时也是为了履行“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技术监督部门职责。这种评比,是引导消费者消费,而不是强制消费者消费,其颁发的荣誉称号,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没有任何强制力,没有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获得荣誉称号的商店的商品,同时评比活动也没有要求各商场必须参加。这种行为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在答辩状中,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还认为,颁发牌匾的活动,是行政机关针对商场等经营者所实施的,对消费者的购物只是起间接引导作用,其行为没有直接侵犯或影响消费者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此类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时,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还辩称,其2000年3月15日授予金博大商场“放心购物商场”的荣誉牌,是对该商场1998年至1999年度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评价,当时的金博大商场完全符合评选要求。同时,获得“购物放心商场”称号,并不表示该商场经营的商品一定不会出现任何质量问题。而且其在接到原告有关反映金博大商场销售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后,及时向金博大商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无条件整改,弥补漏洞,该商场也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2003年3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是对金博大商场一阶段工作的评价,该行为对消费者只是一种消费引导,并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消费者并不因被告颁发牌匾及证书而必然到金博大商场购物。法院认为,被告颁发牌匾的行为,属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没有直接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遂驳回原告葛锐的起诉。葛锐不服,又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葛锐的诉讼请求再次被驳回。据新华社郑州12月14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