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牌”售假消费者告“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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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4:0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家住河南省郑州市的消费者葛锐,多次到大门上挂着“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牌的河南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大商场)购到假冒伪劣商品。一怒之下,葛锐把授予金博大商场“放心牌”的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以免对消费者引起误导。 商场售假质监被告 2002年4月28日,葛锐在金博大商场花30元购买了一盘经鉴定为“非法音像制品”的《指环王》VCD。其后,9月到11月,葛锐又先后在金博大商场购买了“藏汴宝”“藏雄鹰”“刻除根”等几种假药。 2002年11月17日,葛锐向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书面申请书,称金博大商场多次出售假货,已对自己及广大消费者构成了误导,请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牌匾。但这一要求被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拒绝。2003年1月23日,葛锐一纸诉状,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取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行政指导不能被诉 针对葛锐的诉讼请求,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评选“购物放心商场”,依据的是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同时也是为了履行“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技术监督部门职责。这种评比,是引导消费者消费,而不是强制消费者消费,其颁发的荣誉称号,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没有任何强制力,没有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获得荣誉称号的商店的商品,同时评比活动也没有要求各商场必须参加。这种行为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此类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3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是对金博大商场一阶段工作的评价,该行为对消费者只是一种消费引导,并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消费者并不因被告颁发牌匾及证书而必然到金博大商场购物。法院认为,被告颁发牌匾的行为,属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没有直接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遂驳回原告葛锐起诉。葛锐不服,又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葛锐的诉讼请求再次被驳回。 虽然此案最后以葛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告终,但在诉讼期间,金博大商场主动摘下了这块由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购物放心商场”牌匾。审判机关也向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在以后的工作中建立健全有关评选制度,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减少行政争议”。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