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市属国企改革改制意见出台 六大政策保障职工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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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7:38 黑龙江日报 | |
李晓欣 记者 张彬生 政策重点 企业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欠缴的职工保险费以及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原则上应在企业改制时一次性结清。资金来源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性补助外,由原企业净资产支付。 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一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与企业职工同步参与改制。原来具有干部身份的,可保留干部档案身份。 本报14日讯今天出台的哈尔滨市《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在国企改革的大潮即将涌起的背景下,对涉及到全市几十万名国有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作出了权威性的政策。 据了解,《意见》对职工的安置、补偿做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改制企业要通过解除原劳动合同、签订新劳动合同,建立经营者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用工关系。 ———国企改制解除或终止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原企业应按职工改制前的工龄给职工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按双方的约定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对改制后不再与改制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原则上应一次性用现金或等额资产支付,其中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改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以及改制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经济补偿。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和按《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享受经济补偿。 ———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原企业应当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由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对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原企业也应当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与改制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按职工改制前的工龄和规定的标准核定经济补偿的金额,在职工将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离开企业时,再根据所核定的金额从国有股收益或通过出让国有股支付给职工,作为职工改制前的工龄补偿,改制后的工龄补偿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欠缴的职工保险费以及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原则上应在企业改制时一次性结清。资金来源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性补助外,由原企业净资产支付。企业净资产不足部分可用企业占用(含租用)的市属国有非住宅公房(经评估作价)按一定比例进行抵补,也可用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作价补充。仍不足以支付的,经政府审定由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基金适当补助。 ———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一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与企业职工同步参与改制。原来具有干部身份的,可保留干部档案身份。(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