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发出通知 明确明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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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7:46 天津日报 | |
张秀云 本报讯(记者张秀云)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日前发出关于明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法进行。 通知中说,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部门和系统具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由采购单位委托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委托经市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其限额标准是:货物类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项低于5万元但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工程类金额在20万元以上;服务类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低于1万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 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经市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