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电子邮件应聘成“黑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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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8:25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钱炯 通讯员李鸿光) 仅仅收到用工企业一封录用电子邮件,陈先生便赶赴北京工作了大半年。不想遭到公司解聘时,却发现自己还不是这家公司的职员。近日,静安法院的一纸陈先生败诉的判决书再次提醒广大市民,电子邮件不能作为招聘依据,签一份劳动合同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致关重要。 去年7月中旬,家住本市的陈先生收到卢某从北京发出的电子邮件,该邮件确认向他提供第一年全职聘用合同,聘请他为公司的销售经理。7月15日他赴北京工作,此后他一直认为卢某是上海掌星公司的经理,自己则以掌星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资也是这家公司发放的。 今年2月下旬,陈先生遭到公司解聘。6月下旬,陈将上海掌星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得到解聘赔偿金。 出人意料的是,上海掌星公司却表示从未招用过陈某,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卢某是公司股东,但并没有职务,公司也没有授权他对外招收员工。所谓给陈某的邮件是从北京发出的,只能说明陈某与卢某个人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那封电子邮件只能证明卢某是以掌星公司的名义招用陈某,但无法证明卢某就是掌星公司的经理;同时也无法证明,卢某属于受掌星公司之托招聘陈某,所以法院一审判决对陈某之诉不予支持。 办案法官指出,劳动者应聘谋职,绝大多数人都会主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一时未签订合同的,一般也会与用工单位建立事实用工关系。而本案中的陈某,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却没有办书面合同,仅凭一份电子邮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就算具备了劳动关系,这也太轻率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