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看守所身亡 死者家属状告警方失职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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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9:09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12月15日讯(记者杨建林)吸毒男子在看守所死亡,家属认为公安机关存在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遂将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推上了被告席。12月8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赔偿2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2002年10月21日下午4时许,宜州市龙头乡建立村上村二组65岁的袁老汉接到通知,称其子袁某死于河池市金城江某看守所内。据公安机关介绍,2002年9月27日晚,袁某与另一 2003年2月18日,袁家人领到了由宜州市、河池市两级公安机关法医共同作出的死亡鉴定书,其中称,袁某体表有多处挫擦伤痕,生前患有胸膜炎、双肾脓肿及早期肝硬化,系多种疾病导致多种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公安局领导同意,袁家人拿到了2000元补偿金。 后来,有关袁某在看守所里受到殴打和虐待的说法传至家人耳中。其中的阿汉、阿生(均为化名)两名知情人因涉嫌盗窃,于2002年10月5日被金城江公安分局拘留15天。另一拘留期满后留在看守所食堂工作的“知情人”兰某,在证词中称曾目睹了民警对袁某鞭抽脚踢。由此,袁家人认为,袁某在看守所里受到了虐待,其死亡是金城江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所致,理应给予行政赔偿。 被告则答辩称,警方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实体均合法,死亡鉴定也说明袁某死亡与该行政管理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被告还指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2款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3名证人均曾是被告的羁押人员,应该认定他们所做的证言对被告不利。 法院审理之后,采纳了被告的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属于单独孤立的证据,且证人还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认定袁某死亡原因的依据。法院还认为,本案虽有袁某死亡的事实,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未明确死因是由于被告对其强制戒毒造成的;袁某在戒毒所期间死亡是生前患多种疾病致多种脏器功能衰竭所致,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行政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编:蒙卫芝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杨建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