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亮出公约赢官司 业主乱搭建要恢复建筑原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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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10:05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合同纠纷案,业主因违反物业管理公约而败诉。 2001年7月3日,郭某购得某地产公司别墅一幢。8月30日,郭某在《业主承诺书》上签名,承诺将遵守《××物业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一切条款和有关修订,其中该公约规定:“除非得到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不得更改单位外部物料、造型、设计或颜色 郭某并没按管理公司的审批意见施工,装修后三楼玻璃棚的面积与天台面积相同,后花园的一侧围墙也被拆掉,花园的部分面积被用来搭建成一个玻璃棚。 管理公司在郭某拒不拆除玻璃棚的情况下,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某将违规装修部分予以拆除并恢复原貌。被告辩称,原告的物业管理权力是业主赋予的,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已经超越了业主赋予的权力,此外原告提供的《公约》是原告单方面制定的,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也未向被告送达,该《公约》对自己没有约束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签定《业主承诺书》可以认定被告与物业管理公司形成合同关系;虽然《公约》并未公示,但被告已明确了《公约》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确认、承诺,该《公约》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违反原告的审批意见,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而搭建的玻璃棚已超出天台面积的25%,且在后花园拆除别墅一侧围墙搭建玻璃棚,这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原告的书面同意,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超出天台25%面积部分的玻璃棚,并拆除后花园的玻璃棚,恢复原貌。判决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 贺信 曾庆春 东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