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党政干部选拔新规:个人不得决定任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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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10:18 新华网 | |
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委办公厅日前正式向全省印发了《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县及县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推荐干部要说明理由 《办法》规定,领导班子换届的民主推荐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本级党委(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工作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本级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人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包括干部本人自荐),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说明推荐理由和任职岗位建议,注明与被推荐干部的关系,并对推荐的人选和所介绍的情况负责。 个人不得决定干部任免 《办法》规定,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党组)作出的任用决定,对拟任职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对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用人失察要加重处分 《办法》还明确,党委(党组)负责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的领导工作,纪律检查机关(监察部门)受理对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问题的举报,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在责任追究中,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其恶劣的责任人,应加重处分。(记者庞惊涛向朝阳)(来源:成都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