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停车费不管丢车事 物业公司不负责任引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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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23:51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 贾图壁报道昨天,康居家园的马女士向记者反映,她为了在有保安看守的停车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每月都向负责管理物业事务的宏远物业公司交纳相关费用。但当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在当班保安的眼皮底下被偷后,物业公司却坚持不承认其负有赔偿责任。 事情是这样,上星期五下午6时许,她下班回来后将电动自行车直接存放在宏远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处。次日上午8时许,她来到停车处取车时,却发现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不见了 昨天上午,记者与该物业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岳经理取得联系。岳经理告诉记者业主每月交的6元钱是场地占用费,不是保管费,因此公司没有为业主保管车辆以防止车辆被偷的职责,根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huaxi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