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春节期间私放爆竹要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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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06:50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程彬 实习记者 陈刚 通讯员 张乃婷)新颁布的《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放宽“禁放”限制,规定春节期间市民可在全市范围内(易燃易爆、加油站、文物等场所除外)燃放烟花爆竹,但在此时段外禁止私自燃放烟花爆竹。日前,国力仁和公司西高新分公司擅自在限制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被罚款3000元。 私放爆竹 公司法人被传唤 12月12日晚8时许,国力仁和公司西高新分公司开业典礼时,未经西安市公安局批准,擅自在限制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西安市公安局治安局大型活动与处置突发事件处依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立即对该公司法人进行了传唤,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治安警告,并对该公司行政处罚3000元。 只在春节期间开禁 《条例》规定,春节期间(农历除夕夜至正月十五晚),市民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易燃易爆、文物古迹、学校、天然气站、加油站等20种场所除外)燃放烟花爆竹,此外均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段,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焰火晚会除外。对于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处。 违反《条例》可拘留 违反《条例》的直接责任人或公民个人,除依照《条例》罚款外,对拒绝接受劝告、制止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并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警方希望市民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积极举报。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举报电话029-87277150,西安市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电话029-87275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