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制定法规逃避兵役要受惩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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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08:5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说,我国部分省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制定了处罚逃避兵役的地方性法规,使我国在逃避兵役处罚方面的法规逐步走向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适龄青年逃避服兵役的现象,广东、福建、 北京市征兵办公室有关领导介绍,北京市今年新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对逃避服兵役者也做了处罚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者,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年优待金标准1至3倍罚款;应征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者,在前者罚款的基础上,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北京市目前还没有发现逃避兵役的现象,但据媒体透露,在广东、福建等地已先后出现了逃避兵役的事例。 2000年,福建莆田青年张某逃避兵役并殴打了征兵工作人员后逃离。2001年,有关部门经群众举报,得知张某正在河北某大学读书,依据《兵役法》和《福建省征兵奖惩规定》,当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并开除学籍。 2002年,广东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新溪村青年陆某为逃避服兵役,在自己身上文身,并用书面材料向部队编造自己曾经有过偷窃和嫖娼的违法行为,按照《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政府对其做出三年不准报考、升学、不予招工、招干,不发营业执照、并罚款1.659万元的处罚决定。(杨庆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