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外有“家” 来宾一女子刑事自诉状告老公重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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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0:20 桂龙新闻网 | |
核心提示 因被妻子怀疑在外与一女子同居并育有一子,来宾市驻上海办事处副主任韦某被告上法庭。2003年12月1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就这一妻子状告丈夫重婚的刑事自诉案进行了审理。 神秘来电 2003年2月26日,来宾市某机关公务员田佳接到一个电话声称:田的丈夫韦某在外面有个女人,并且已经有一个3岁的私生子叫韦壹,“一家三口”租住在原来宾县法院内。这个电话犹如晴天霹雳,田佳怎么也不敢相信,自己的丈夫竟会做出这等荒唐的事情来。然而,对方言之凿凿的话却又让她不得不信,顿时,她原先未曾细细推敲的一个个疑点在脑海中回放: ——几年来,难得从上海回柳州的丈夫,很少打电话回家,即便是返回到柳州,也常以“有应酬”为由,在外过夜,对自己更是冷冷淡淡。2002、2003年丈夫连续两年春节都“在上海帮照看公司业务”不回家过春节。 ——15岁的儿子小韦在上海读寄宿学校,但周末和节假日,也不能“自由”地回上海的家,每次回家,要先打电话请示父亲,征得父亲的同意后才能回来。 ——2003年2月下旬,韦某回来宾参加处级干部培训学习,但却不回柳州的家,打他的手机,竟谎称还在上海…… 一个个疑点使田佳感到难以释怀,于是她来到韦某以前经常开房的原柳州地区民族宾馆查询,意外地获悉韦某已在该宾馆住了几天,2月27日刚退房。她推测,如果电话所言的是事实,那么,韦某很有可能是去了来宾。 随后,田佳在来宾进行“调查摸底”,得到的结果是:韦某与一个名叫陈某(柳州市人,家住该市银山小区)的女人租住在来宾县法院六栋3—6号房,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外两人还有一个非婚生子,孩子是2002年元月18日出生,入托在来宾铁路幼儿园;另外,居住在院内的人证实,韦某与陈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后,还将韦的父母接到来宾的“家”,说是帮照看孙仔。 尴尬相遇 为了彻底查清事实真相,一连四天四夜,田佳在来宾县法院内守候。 2003年3月4日凌晨,田终于发现丈夫与一女子双双外出归来并走进六栋3—6号房,考虑到自己一个人势单力薄,田佳打电话向家人和柳州某律师事务所的许律师求助。 3月4日凌晨2时许,田佳等到来宾向110报警,并拿出自己的证件向值班的民警反映:我老公和一个女人进了法院宿舍楼许久还没有出来,打他手机又不接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由于田佳此时未随身携带结婚证,因此,在作出“若报假案愿意承担一切责任”的承诺后,110值班巡警记下了田佳的证件号码,并立即与田佳等人赶往县法院宿舍。 当110民警以查夜的名义敲开了3—6号住户的门时,陈某的妹妹出来开门。在客厅里,面对民警的提问,陈某的妹妹告诉众人,另一间卧室里住着她姐姐和姐夫。民警即让她去敲门喊人起床。陈某从那一间卧室出来后,在民警的要求下,只好进卧室将“朋友”韦某喊出客厅,韦声称刚从上海出差回来。看到此情此景,田佳再也控制不住自己,冲进3-6号房指着韦骂道:你太过分了吧,我们夫妻19年,你竟敢干出这么荒唐的事情来…… 想起自己曾借钱给陈某做生意,田佳指责道:“陈某,我田佳待你不薄,你……”看到两个女人恼羞成怒并动起手来,110民警赶忙将两人隔开,尔后将他们带到来宾市兴宾区城中派出所。最后,城中派出所以此案“不属于派出所管辖”为由,通知所有人员离开派出所。 在向来宾市纪委汇报前,田佳希望与丈夫见上一面,她想让丈夫认个错,就此挽回两人的夫妻名份,但对方一口回绝。接到田佳的举报后,来宾市纪委、监察局很快着手进行调查。最后,纪委、监察局建议田佳走司法程序进行刑事自诉之路。 但从此,陈某与在来宾铁路幼儿园入园的儿子韦壹同时不知所踪,就连当初入园时填写的一些表格也被人取走。 往日回忆 韦某、田佳两人是1984年结婚。1987年,韦某到柳州地区人事局任职,田佳也调到了柳州地区审计局,1988年生下儿子小韦。尔后,田佳停薪留职到姐姐、姐夫创办的公司担任总会计师,后来又到北京一个公司担任某商场副总经理。1995年9月,韦某升任原柳州地区驻上海办事处副主任,同时,停薪留职期满的田佳也被借调到上海办事处。此时,田佳的姐姐和姐夫到上海创办实业,在他们的支持下,田佳与姐姐在上海办了一个农产品公司,专门销售广西的土特产。此后,随着生意的红火,上海办事处也日渐红火。后田佳借调期满回到柳州上班时,上海办事处就只剩?挛つ骋桓鋈肆恕? 怪味亲情 来宾“捉奸”后,田佳决定飞赴上海处理事务,行前她电话告诉在上海读书的儿子,并向15岁的儿子讲了他爸爸的事,叫儿子回上海的家等她。然而,2003年3月7日,当15岁的儿子从学校回到家时,却发现爷爷奶奶把家里的门锁换了。两位老人答复说:没有你爸的同意不能进家,田佳15岁的儿子苦苦哀求,两位老人仍不开门,邻居便帮打110。面对110民警的询问,两位老人承认15岁的小韦是他们的孙仔,因为没有儿子的许可而不敢开门让孙子进家。任凭110民警如何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无济于事。当晚11点多钟田佳到达上海后,当着110民警的面,两位老人虽然承认她是儿媳妇,但也不敢开门让田佳进家。田佳只好下达最后通牒:“这房子现在还是我的,你们再不开门,我就砸门进去。”在此情况下两位老人只好把门打开,让儿媳妇和孙子进家。 另据来宾的房东陈女士介绍,2001年11月,陈某开始租住陈女士在法院的3-6号住房,2002年清明节后,陈女士见两位老人入住该住房,一问才知道是陈某的家公、家婆。两位老人说,是儿子韦某接他们来这里帮看孙仔的,他们两老都是鹿寨县人,儿子在上海,媳妇在来宾办一个厂。 艰难自诉 2003年4月10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接到田佳的“刑事自诉状”后予以立案。可陈某即与3岁的儿子韦壹“人间蒸发”,此后,任凭法院如何通知也不再露面。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法院只好建议田佳将陈某从刑事自诉状的被告人一栏中撤除。 按照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供证据。为此,当田佳与聘请的律师到来宾县法院住宿区和上海调查取证时,她才伤心地发现,这几年来,她一直“蒙在鼓里”。 法院住宿区人们证实,租住在3—6号的是陈某,据说是做生意的,她带着一个约3岁的小男孩,陈还自称老公在上海做生意。韦某的父母带这个小孩外出时都称是小孩的爷爷奶奶。当韦某回来居住时,“夫妻”俩还常带小孩出去散步。而来宾铁路幼儿园的园长在来宾市纪委和律师来调查取证时都证实:2003年2月份,韦壹小朋友的父母韦某、陈某在一个熟人的陪同下到幼儿园办理入托手续,是陈某填写的“入园情况表”。但自来宾市纪委来幼儿园调查过后,韦壹小朋友便不再来园了,有关韦壹的登记表也被人全部拿走了。 面对记者,田佳坦言,她每次接到韦某从上海回来的电话时,都亲自将家用小车开到车站接他,回到家后就把小车钥匙交给韦某。在柳州(来宾)期间,韦某也常打电话回家称在外应酬并在外过夜。 田佳还曾亲赴上海向私家侦探求助,但由于种种原因最后不了了之。当韦某不让在上海读书的儿子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出上海的家时,田佳曾怀疑韦有外遇。因为,每逢周末、节假日,或想回家取些生活用品,儿子都必须先征得韦某的同意才能进家。2002年春节,韦某借口留在上海过年,邻居就告诉过她,与韦在上海过年的还有一个女人和一个1岁多的小孩,田佳当时并不在意。2003年春节,韦某仍留在上海过春节,待到田佳醒悟过来时,已无法查找证据。 庭审直击 2003年12月1日,面对众多旁听的亲戚朋友,田佳与律师向合议庭递交证据,并向合议庭请求依法追究韦某重婚的刑事责任。 韦某面对妻子指控,申辩道:小孩韦壹是什么时候生的我不知道;在来宾铁路幼儿园填写的表格是陈某的个人行为;田佳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都不足以证明他和陈某存在夫妻关系,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韦壹是他和陈某所生。 韦某还辩称:自己作为原柳州地区(现为来宾市)驻上海办事处的副主任,根本不可能像妻子所诉的那样“长期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韦某和辩护律师多次重申:韦某与自诉人所列举的证人都不熟悉,也没有向他们表明其与陈某是夫妻关系,所有的证言都是那些证人主观的潜意识。韦某在主观上没有犯重婚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重婚,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自诉人的诉请,宣判韦某无罪。 在庭审中,面对韦某的辩解,担任刑事自诉人田佳的代理律师、金力律师事务所黄少宏律师指出:韦某的辩解是苍白的,如果韦壹不是韦某与陈某的儿子,那么照顾韦壹的韦某与他的父母岂不是学雷锋做好事吗?陈某和她的儿子韦壹就没有必要“人间蒸发”。所有的证据都表明,在来宾法院住宿区韦某和陈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在幼儿园范围内证明了两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告知众人。所有的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当天,法庭没有进行当庭宣判,而是宣布合议后再择日宣判。 来源:八桂都市报 责编:黄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