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圣一票”需要法律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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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0:37 光明网 | |
当前,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选举按照原来计划已经进入尾声。我们高兴于广大选民所表现出来的参加投票的极大热情,但也希望能重视其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比如,一位厂长在选民不知晓的情况下“帮助”6位职工(选民)投了票,其理由是“以为大家忙,我就都替他们投了”。 从这个案例,至少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一是这次选举的宣传在有些地方还存在盲区。选举法规定,选举先要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按说,提前20天公布选民榜,时间够宽裕了,但是仍有6位选民没有接到选举通知。 二是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有待加强,还有人没有意识到擅自“帮”选民投票是违法行为。选举法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这种委托投票是一种权利让渡,通过委托他人投票也体现了自己的权利。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代人投票,是违反选举法的行为。 我还注意到,关于厂长代人投票一事,厂长已经向当事人表示公开道歉。尽管我们也能感到这样的处理有些偏轻,但是查阅有关选举法的条文,对这样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还真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 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一章中,规定了三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包括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对控告、检举者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等。这些行为属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受到制裁理所应当。但是,像擅自代人投票这样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除了宣布既投票数无效外,对其本人的处理规定得并不明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供职的法律专家蔡定剑博士告诉本报评论员,这种现象的确反映出目前选举法规的不足,对像贿选之类的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已经有相应的严厉的制裁规定,但对很轻微的违法行为,是处以罚金、还是给以行政处分等,没有可操作的细化的规定。这需要在今后予以完善。 选举投票是选民的权利,除因犯罪并经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之外,任何人的这个权利都是不容剥夺的。这也是我们把选民投票习惯性地称为“神圣一票”的原因。这里的“神圣”,不是随随便便用的,而是有很实际的内容,它给我们的权利一个很尊贵的界定,因为权利是“神圣”的,所以那一票才显得“神圣”。而要让这“神圣”名至实归,一方面公民个人要珍惜自己手中的权利投好这一票,另一方面任何公民个人和组织都不能随意处置别人那一票。(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