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液包装应警示:儿童不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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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1:41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 李新 北京吴女士的儿子近日眼睛红肿、痛痒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才得知,这是由于孩子用沾染了涂改液的小手揉搓眼睛造成的。对此,医生提醒:“涂改液含有有毒物质,小孩子要慎用。”吴女士拿着儿子用过的涂改液对记者说:“您看,这包装上也没个使用说明,也没提示,我们怎么知道用它安全不安全呢?” 中消协:我们对涂改液早已有消费警示 “关于涂改液市场的问题我们收到过不少反映。”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中消协三年前就曾对此发出过消费警示。根据中消协对当时市场上出售的19种品牌的涂改液进行检测发现,涂改液中不同程度地含有苯、甲苯、三氯甲烷等有害烃类化合物,部分涂改液中还含有铅、钡等重金属。这些挥发性极强的毒性化学物质沾在皮肤或鼻、眼等器官上,都会引起慢性中毒,危害人体健康。” 这位工作人员不无忧虑地说:“我们当时所抽查的产品几乎都没有安全提示,这就导致消费者对涂改液的毒性认识不足。由于在短时间内没有可替代的产品,我们在消费警示中特别提出中小学生慎用涂改液。可是,从这几年涂改液市场的现状来看,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 专家:长期使用涂改液对青少年健康不利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所长季成叶教授说:“涂改液是一种化学合成物。其较强烈的刺鼻气味,来自于它所含有的苯系物及卤化烃等化学成分,这些物质都是有毒性的。” 季教授说:“有人提出,涂改液有毒成分含量很小,不会造成伤害,这种说法并不科学。我认为,只要有毒物质存在就会有危害,只是危害程度大小不同罢了。儿童正处于身体生长发育期,呼吸量按体重计算比成人高50%。如果长期接触涂改液,其挥发物就会威胁孩子们的健康。” 学生和家长:不知道涂改液含有有毒物质 记者在北京市东城、朝阳两个区的几所小学进行了调查,涂改液因其覆盖力强、使用方便快捷,被孩子们广泛使用。 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学三年级一班,全班33名同学几乎人手一瓶涂改液。记者随后又对等候在学校门口接孩子的家长和途经此地的几名中学生进行采访,他们均表示:“不知道涂改液含有有毒物质。” 商场中部分涂改液产品无安全标识 在北京市一家大型商场内,售货员小姐热情地向记者推销:“我们这里的涂改液都是环保型的,您买这些产品完全可以放心。” 记者随手拿起几瓶涂改液仔细查看,果然在外包装的显要位置上赫然写有:“环保产品”、“环保无毒、质量100%”等字样,而这些标着环保文字的涂改液都没有安全标识。 记者发现,在货架上另有一些涂改液,其瓶子的一侧注有“环保产品”,而在另外一侧则写着注意事项:“勿近火、勿吸食”。记者问售货员既然是环保无毒产品,怎么还有安全警示时,售货员小姐笑了笑解释道:“化学产品嘛,多少是有点毒的,只是有毒成分的含量小一些。” 厂家:环保型产品就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一些没有安全标识的产品,大都写有“环保”字样。“那么到底什么是环保产品呢?”记者带着这一问题,与某涂改液生产企业市场部经理高先生进行了一番探讨。高经理解释,他们生产的“环保产品”,就是经过国家权威部门严格检测,质量完全达到标准,对身体没有任何危害的产品。记者问:“是哪家权威部门检测的?”高经理一时语塞,“这一点我得问一下领导。”记者又问:“您说的质量完全达标是指什么标准?”“是国家专为涂改液制定的生产标准。”高经理肯定地回答。 接着,记者又致电其他几家生产单位,对方都表示:“我们的产品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标准,绝对环保。” 行业协会:国家标准暂时还没有,行业标准正在制定中 中国轻工业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理事长韩中仁对记者说:“我国涂改液生产至今还没有一部相关标准出台。目前,涂改液含有有毒化学成分危及人体健康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作为行业指导部门,协会最近已着手制定涂改液生产标准。这部标准将对涂改液有害物质的含量加以限制,把产品化学成分指标控制在一个相对安全的范围内。” 该协会主持这项工作的张小京女士补充说:“消费者所关心的产品安全标识,特别是对儿童进行安全提示的问题,制定标准时将给予考虑。” 进口产品安全标识文字详细,特别注明“儿童不宜使用” 在另一家商场,记者注意到,这里的商品货架上摆放着一些进口涂改液。这些产品外包装上都贴有中文安全标识,其文字提示非常详细:“易燃品、勿近火;吸入或吞食液体对人体有害或致命,不适合儿童使用。”有的品牌说明书上除写有上述内容外,还注明“勿靠近眼睛;手上沾染液体须洗净;使用时注意室内通风……”。 面对国产与进口涂改液安全标识上的差别,记者疑惑:难道涂改液所含成分不一样?于是向某涂改液生产厂家进行咨询。该企业技术部负责人说:“我们厂涂改液配方和国外同类产品一样,绝对不会有任何区别。” 对产品进行安全提示法律有明文规定 “不管行业标准有没有出来,厂家对产品都有安全告知义务。这一点从产品质量法和民法上都能找到相关依据。”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王慧萍律师一边说,一边翻开产品质量法,“你看,在产品包装标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中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者可能危急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这一条款对产品的标识,规定得再明确不过了。” 王律师继续说:“质量法对此还有个处罚条款: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民法中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条款所规定的内容,生产企业应该很清楚。” 不要等出了大事故,再去找应对措施 “涂改液在中国已经使用十多年了,到现在还没有一部行业标准出来,你说消费者能等得了吗?”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周孝正教授说得很恳切,“现在每个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孩子们的健康不容忽视。群众利益无小事,小商品暗藏大隐患。有关部门应该从关心群众安全,关心下一代健康的角度考虑问题。作为涂改液生产厂家,产品质量法有明文规定对产品要进行安全提示,你就不能含糊。不要等到出现大问题才开始寻找应对措施,那样岂不是太被动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