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人售票员找到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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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2:04 新闻晚报 | |
本报前天刊登的《“我和小偷一起被售票员推下车”》一文,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有关单位和读者纷纷来电发表自己的看法。昨天下午,笔者从万野专线车队营运部有关负责人处得知,开门、推人的售票员找到了,正在让她写情况汇报。 本月8日825左右,在开往野生动物园方向的万野专线上,女大学生郜小姐从三林路车站上车后,发现手机被偷。她当场指出怀疑对象,但售票员却打开车门,推了她一把,让 昨天中午,万野专线车队营运部有关负责人来电说:“看到前一天的报道,车队和上级领导非常重视,要求尽快找出当时推郜小姐的那名售票员。”下午3点,该负责人传来消息,那名开门、推人的售票员找到了!她是一名32岁的中年妇女,平时工作表现还不错,人比较老实。但她否认当时推过郜小姐,并对一些细节提出异议。 “在整个事件中,司售人员是有过错的,车队向郜小姐表示歉意。当时,售票员应向郜小姐询问一下具体情况,但她却直接开门赶人,这种行为明显不规范。若她真推了人,那就更不应该了。”车队负责人还明确表示:“车队将就此事展开进一步调查和处理,并吸取教训,加强对司售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以弘扬社会正气。” 同时,笔者从公交部门了解到,虽然现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司售人员在乘客物品失窃后应采取的措施,但司售人员人手一册的《公交服务手册》里,清楚写明:“车厢内如发生乘客物品失窃,售票员应向失窃者问清情况,若失窃时间很短,中途没有开过车门,被窃物品价值较大,失窃者又能指出怀疑对象,售票员应协助追查被盗物品,或通知治安部门协同追查。 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就此事发表看法说,公交车上发生偷盗行为时,作为承运人的司售人员究竟有没有义务改变运营线路,就近把车开到警署?目前无论是公交公司还是交通主管部门,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有关客运合同的规定,乘客上车购票后就与承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在发生紧急状况时,承运人有救助义务。 本事件中,当大学生郜小姐在上车前还发短信,上车后还未乘到下一站,就发现手机被盗,并向司乘人员求助,面对郜小姐遇到的紧急状况,司售人员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救助,如拨打110报警或把车子开到最近的公安机关等。但是,该公交车司售人员非但没有救助,反而打开车门、推了郜小姐一把,这种做法比一般的不作为,其过错更为明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