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重启在望门槛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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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5: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国企头头借钱收购所在企业”备受争议一度暂停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韩平报道: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于“国企管理层收购”的规定,引起广东企业界的高度关注。 “管理层收购”曾是热点 曾有一段时间,企业的管理层“收购”自身企业,成为国企改革的一个热点。不少国企的做法是:先成立一个由经营管理人员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或是通过职工会),再以国企自身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大量贷款,进而购买所在企业的部分股权。 当时许多地方是考虑将企业的发展与管理者的利益捆在一起,有利于降低国企的管理成本,因此实行“管理层收购”。广东的上市公司粤美的、佛山塑料以及过去的粤丽珠等,已先行一步完成了这一运作。 争议颇多一度暂停 据悉,“管理层收购”在西方国家也存在(又称MBO),但在国内却备受争议。最敏感的是转让价格,以及由此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担心。据记者所知,去年就有一些上市公司纷纷报出“巨额亏损”,其管理层乘机打低公司价值,为其低价买入国有资产创造条件。 另一个争议点是,国企管理层实施收购,并不是全部使用自己的资金,而是大量运用“杠杆原理”,从银行借贷大部分款项,以购入这些股权。那么,任何一个普通的投资者,是否也可效仿管理层如此“收购”呢? 由于争议颇多,因此,在国家有关政策未明确之前,国内的上市公司一度暂停了上述操作。 政策明朗有望重启 这次国资委《意见》出台,对诸多敏感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比如国有资产转让价格,《意见》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业内人士今早分析,“管理层收购”有望藉着政策明朗,结束“暂停”状态。《意见》明确提出: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收购”门槛明显提高 业内人士今早指出,这些规定,对前些年“管理层收购”所引发的弊端都进行了规范,尤其是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这一条,针对性非常强。此规定若能真正得到落实,那些为个人利益不惜搞垮企业的人将得不到任何好处。 另外,由于“管理层收购”的资金将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进行,估计将会抬高“管理层收购”的门槛,因此,不少企业的管理者可能因为不具备资金筹措的能力,而失去收购的热情,尤其是发行了B股的上市公司。 广东某著名上市企业的董事长曾对记者表示,由于该公司每股净资产较高,将近6元钱,而其B股也就是七八元一股,如果按净资产价格转让,且需要向银行贷款买国有股,那单纯从经济上来看,是不合算的。因为公司本身的净资产收益率也才10%左右,贷款要还6%左右的息,且股权又不能流通,不如买B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规范国企改制工作的意见” 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综合新华社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国企改制全过程作了规范。 《意见》明确,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意见》规定,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对于“(企业)管理层收购”,《意见》明确: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