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提审“刘涌案”(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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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4:5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诉讼法学博士何兵在接受采访时说,“在公众对刘涌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普遍表示质疑,并且二审判决书本身存在诸多难以解释的疑问时,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提审该案,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此前,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辽宁刘涌一案,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查。(据北京青年报、南方都市报)解读·提审高法有权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回放·二审刘涌被判死缓 刘涌原为辽宁省沈阳市嘉阳集团的董事长,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非法经营、偷税、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盗窃,寻衅滋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行贿罪。 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打掉,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在4年半时间里,共计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其中1人死亡、16人重伤、14人轻伤。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等2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等案一审公开宣判。法庭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刘涌、宋健飞死刑。此后,案犯提出上诉。 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由,终审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终审判决结果引起舆论大哗,人们通过各种方式表示对此案的质疑。判决书的内容也在法学界、司法界和民间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据法制日报调查·改判抓住两根救命稻草 2003年8月16日早晨,家住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的扈艳像往常一样,去报箱取家里订阅的报纸,打开一看,一则新闻跃入眼帘:刘涌终审被判死缓!扈艳一下子就傻了,瘫坐在沙发上,她事后告诉记者,“我万万没有想到刘涌竟能活命。”“刘涌案”中的命案在“刘涌案”中,扈艳无疑是受害最深的一人,在检方控诉的刘涌种种“劣迹”中,惟一一个牵涉命案的事件,就是将扈艳的丈夫王永学殴打致死。 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手下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刘涌手下宋健飞等窜至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二楼,对经营“云雾山”香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致王永学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心包堵塞而死亡。 2003年8月15日中午,终审宣判地选择在距沈阳市数十公里外的铁岭市,辽宁省高级法院的负责人宣读了终审判决书,第二被告宋健飞被判处死刑。之后,宋健飞当即被押赴法场执行枪决,刘涌则留下了一条命。刘涌有无“故意伤害”? 辽宁高院的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对刘涌等人做出的定罪部分,改变的是,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由一审判决的死刑改为死缓。对于刘涌的命运而言,先后两次判决对他的“故意伤害罪”的不同认定,无疑起了关键的作用。据分析,其中就在于刘涌有没有“指使”宋健飞等去打人,如果“指使”了,就是参与其中;如果没有指使,罪责则不在刘涌。2002年4月铁岭市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王永学的死与刘涌有直接关系,是刘涌指使他人对王“故意伤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记者调查得知,另一个使局面发生转变的关键因素是:在对刘涌等人的侦查起诉过程中,办案人员有没有对刘实施刑讯逼供。庭审中,刘涌的辩护律师提出,在律师会见当事人和在法庭上的时候,刘涌等人均反映,侦查人员有严重而又普遍的刑讯行为。而在一审法庭上,公诉人曾被刘涌的辩护律师之一、有“中国刑事第一律师”之誉的田文昌抓住了把柄———当时刘涌称:“我坐在老虎凳上时,你看到了,我两腿已肿到大腿根了。”检察官一愣,反问刘涌:“后期不是改善了吗?”田文昌抓住了这个细节,田文昌认为,“这是最关键的一句话,能够在判决书上体现出来,很不容易。”据三秦都市报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