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被判刑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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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5:02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周睿通讯员胡睿智)日前,潼南县法院对精神病人李大勇抢劫他人钱财一案作出了判决。 2003年7月2日,潼南县飞跃镇狮桥村村民李大勇,在本村6社遇见村民李章义,上前向李章义要烟抽未果,遂对李章义拳打脚踢,将其推入水田,抢走其人民币162元。 经司法鉴定,李大勇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即犯罪时,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县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