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下周进入法定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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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5:47 新京报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委员长会议昨天在京举行,吴邦国主持会议,会议作出多项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22日召开,6天会议将审议五项法律草案、一项决定草案、两个国际条约和多个报告 新华社北京电 受海内外关注的宪法修改工作将进入法定程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周将讨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委员长会议昨天在京举行,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至27日在京举行。三部银行法草案有望交付表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汇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意见。按照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这一议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这三部银行法草案将有望交付表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汇报了关于这三个法律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将被审议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两年。即将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的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的议案,以进一步适应世贸组织规则和对外贸易形势变化的需要。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作了关于将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报告。会议还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有关情况的报告。两个国际条约将被审议 按照会议建议的议程,这次常委会会议将审议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俄罗斯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两个议案和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情况及下一步安排的报告。 会议还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全国人大民族、法律、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等5个专门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发表署名文章强调:妥善处理宪法稳定和与时俱进关系 本报讯昨日新华社播发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的署名文章《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文章指出,妥善处理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的关系,是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必须准确把握的一个问题。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即将进入法定程序。这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举世瞩目。维护宪法的稳定,是由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文章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维护宪法的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 因此,对宪法的修改也就需格外严肃、慎重,按照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别程序来进行。宪法的稳定,关键在于它的科学性、正确性,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 文章说,现行宪法从启动到出台,历时两年三个月,在此期间宪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全民讨论四个月,讨论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1982年12月4日,几经修改的宪法修改草案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参加投票的代表3040人,投票结果,赞成的3037票,弃权的3票,弃权票不到千分之一;在整个过程中,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先后专门讨论过八次,宪法修改草案每一稿都是经党中央原则同意的,每一稿又都经过充分发扬民主,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使宪法修改草案一稿比一稿更完善。 文章说,由此可以看出新宪法的确是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产物,又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的体现。这样制定出来的新宪法,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全国人民普遍反映,它科学地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合乎国情,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能够长期稳定的宪法。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是在社会实践中统一起来的,在保持稳定中与时俱进,在与时俱进中保持稳定文章说,宪法具有稳定与变革的两重性,这种两重性是在社会实践中统一起来的。所谓稳定,就是宪法在我们国家举什么旗、走什么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所确定的基本内容是不能改变的,比如: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改变,国体、政体不能改变,基本经济制度不能改变,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不能改变,等等。如果改变这些东西,否定它,取消它,国家就要变质,人民就要遭殃。同时,实践没有止境,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宪法也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与时俱进。21年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3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修改宪法要遵循两大原则 文章说,1987年中共十三大以后,中共中央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研究对现行宪法作第一次修改时,就确定了修改宪法的两条原则: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二是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这样做,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至于修改宪法的方式,经过慎重研究,确定采取修正案的方式,这比过去采取的修改宪法办法(过一定时期,对宪法作全面修改,实际上是重新制定)要好。以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都是遵循了同样的原则,采用的都是修正案的方式。 文章认为,对宪法所作的这些重要修改,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既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又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深化,从而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宪法,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宪法的稳定,也没有因此而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文章最后指出,中共十五大以来,经过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共十六大精神,体现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再次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非常及时、十分必要的,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 建国以来四部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4年来,除建国前夕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有人称为“约法”,实际上是临时性的宪法)外,先后有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它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形式上看,这部宪法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实际上则不然,它不是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的,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全民讨论,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统一起来,重新制定的新宪法,说它是对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改也可以。“1978年宪法”:它是在我们党和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清理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存在着严重缺陷。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使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精神,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为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1975年宪法”:它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反映了那个阶段“左”的错误,存在着严重问题;“1954年宪法”:科学地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建国以后五年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全面地、准确地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是一部好宪法。(摘自杨景宇《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一文)(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