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声《说广告》惹上侵权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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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7:01 时代商报 | |
作者邹声、演员王振华被推上被告席———相声《说广告》惹上侵权官司 在2003年央视春节晚会上,由何军、王振华表演的相声《说广告》嘲讽了在当下文艺节目中极其普遍的乱插广告现象。在今年央视春晚“我最喜爱的节目”评选中,荣获曲艺类节目三等奖。近日《说广告》接连惹上不快。先是有观众质疑该节目有给厂家做广告的嫌疑,最近又摊上了官司。曾经选送该作品参赛参演的沈阳曲艺团认为自己享有完全著作权,作 打起这场侵权官司必然牵涉到《说广告》的“前世今生”。1997年2月,沈阳曲艺团为了备战全国第二届相声大赛而召开相声创作讨论笔会,当时还是业余作者的邹声将自己创作的作品《夹心广告》本子提交上来,此作以新颖的构思脱颖而出,获得好评。原告称,时任曲艺团副团长的陈连仲征得邹声的同意后把《夹心广告》交给团里的知名老演员周志光,周是职务行为,让他进一步加工修改,最后起名为《说广告》。1997年,由于琪和周志光表演的《说广告》连续荣获全省“西港杯”相声大赛一等奖和全国第二届相声大赛金狮奖二等奖。索赔6万元曲艺团称已花600元买下著作权 原告诉称,早在1997年4月左右,团里就给过邹声600元稿酬,这意味着邹声已经将著作权卖给了曲艺团。《说广告》是艺术加工后的新作品,邹声顶多仅有署名权,没有著作权。而现在邹声未经团里同意擅自把《说广告》“转卖”给中央广播艺术团说唱团,王振华还把本子搬上央视春晚,这侵犯了沈阳曲艺团的著作权。原告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作品的获奖证书和陈连仲的文字说明,指出“《说广告》是我团指派周志光对《夹心广告》修改后的作品,周是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索赔6万元。我是受害者邹声称是原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第一被告邹声辩称,原告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而且并非自己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而恰恰是原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夹心广告》是自己在1996年5月创作的。虽然后来周志光加以修改,但只不过加了些铺垫而已,没改变邹声对作品的构思、意图、包袱、笑料。“这就是邹声的作品,只不过把修改权赋予了周志光。”自己将作品允许中央广播艺术团说唱团和王振华演出,是正常行使作者对著作权的使用行为。至于那600元钱,邹声认为只是作品获奖奖金的一部分,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那是原告付的稿费,“区区600元就出卖著作权,小学生都不会做这傻事!” 法庭认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三点:原告是否有著作权、若原告有著作权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和原告6万元的索赔依据。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本报记者 吴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