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通过有关规定 起草行政文件时须征求民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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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7:12 东方网 | ||
东方网12月17日消息:广州市政府通过有关规定,对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进行重大改革,明确起草行政性文件时须征求民意。 记者今日从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十二月十五日举行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确立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须广泛征求公民意见的制度。这是广州市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 据了解,该《规定》共分七章三十六条,其中重大改革是将规范性文件的事后审查调整为前置审查。事后审查方式具有滞后性,常常在文件被纠正之前已造成损失;前置审查,则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立法质量,从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最大限度保护,降低行政运作成本。 该《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建立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权,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此外,《规定》还特别指出,制定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收费项目以及不准设立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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