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伤人致死首恶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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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7:43 每日新报 | |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树利、齐洪国、韩冰、张辉、于伟刚、刘晓旭、杨树安、周海明无视国法,在劳动教养改造期间不思悔改,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树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齐洪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韩冰、张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于伟刚等人分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5年不等刑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