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抢劫 非法拘禁 北京三民警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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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7:47 新华网 | |
本市某公安分局的三名民警不但不履行职责,反而互相或和其他无业人员勾结,干起了抢劫、非法拘禁的勾当。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某公安分局原民警柴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28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该分局原民警李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1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该分局原民警郝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6000元;同时被判决的还有本市4名无业人员。 1997年10月5日,柴某伙同他人,预谋抢劫在福尼特邮币卡市场参与赌博人员的赌资。随后,柴某返回巡察支队,以抓赌名义叫郝某一同前往。2人身着警服到达现场后,伙同他人以抓赌为名,抢得现金13000元及移动电话1部并瓜分。 1997年间,无业人员李某与刘某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后刘某迫使李某写下1张5万元的欠条。李某为要回欠条,通过他人找到柴某。同年底的一天,柴某等人将刘某强行带上警用巡逻车并对刘某进行殴打。随后,他们又将刘某挟持至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一餐厅内,以威胁手段向刘某索要欠条,并迫使刘某写下了不再要钱的保证书后才将其放回。 1998年夏的一天,柴某、李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朝阳区贵友大厦对面的工行储蓄所,将一名以换汇为名从事诈骗活动的男子强行带上同伙驾驶的机动车,后柴某持警用手枪对该男子进行威胁,抢得手表、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6400元。所抢物品被李某等人分赃。 法院认为,柴某、李某、郝某等人结伙进行抢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另外,柴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记者孙于泳)(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