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犯罪凸显法律盲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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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8:56 新华网 | |
利用网络上随处可寻的邮件群发软件,制造不实邮件,从而挑拨不明真相者,这种行为究竟应该如何定性? 昨晚7时30分,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值班人员在得知成都中豪事件后确认,这是该机构首次听到有人利用邮件群发技术进行恶作剧的事件。对方同时解释,目前网络技术的发展确实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的规范。通过任何一个搜索引擎,人们都可轻易获得多 据记者了解,我国目前对于电子邮件的规范管理,只能在1997年由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可以找到一些法律依据。而其中最关键的是,网络攻击的虚拟性导致有关部门在取证定性方面难以认定。像这次冒用律师事务所身份发布不实信息,挑拨事务所与其他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其带来的后果并不能视作直接的利益损失,因此即使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此事,律师事务所无形中遭受的损失已经很难弥补,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认定损失后进一步审理。 对该事件,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的王一秋律师分析:如果从刑事方面去分析,盗用康律师的名义发信的这个网络公司,有可能触犯了诽谤罪和招摇撞骗罪;如果从民事上去分析,则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无论结果如何,这都是国内罕见的案例。 对成都中豪而言,反击这次邮件挑拨事件的最佳手段,当然是期望警方能以刑事案件立案调查。据记者昨晚10时从成都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获悉,该处已经受理了受害单位的报案,下属的技术科工作人员已经和对方取得了联系,目前此事尚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之中。对于本案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以及将用什么案由立案,警方目前尚无结论。(来源:新闻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