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与呼:职工持股会运行亟待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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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9: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大量的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为了规范企业改制,不少企业成立了职工持股会,即通过职工持股会以一个法人股来代表持股职工的资本权益,以及对职工股进行日常管理等事宜。目前,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在总股本中的比重已经超过50%以上。虽然持股会在规范企业改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职工持股会的运作却处于一种尴尬状态,亟待引起关注: 其一,职工持股会的经济属性与工会社团法人政治属性不一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持股会依托于工会而设立。然而,工会是社团法人,它所代表和维护的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持股会是一经济组织,它所代表和维护的是股东(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即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者性质有所不同,代表的对象有所不同,如果处理不好两者的关系,将使持股会失去其存在的法理基础。 其二,持股会法人代表与工会主席易错位。由于持股会依工会而立,因此,多数地方的改制政策都规定了工会主席是持股会理事长的首选人选。问题在于,工会主席虽然是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的首选候选人,但当职工持股会进行选举时,作为社团法人代表的工会主席可能落选,而一旦工会主席落选,由他人当选为持股会理事长,就使职工持股会落入由非社团法人代表来代表的尴尬境地。这是我们应当注意并避免出现的情况。 其三,法人股意见与一股一票原则不协调。股东权益的基本原则是一股一票,作为单个股东来讲,他不论持股多少,在表决时都集中为一种意见。问题在于,持股会在表述意见时是作为一个大股东表述一种意见,还是把各种意见即主流意见和非主流意见全部提交股东大会,这是一个有关法律政策都没有加以明确的问题。如果把持股会按法人股对待,应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述一种意见即主流意见,这样一来就迫使非主流意见上不了股东大会,尽管这些非主流意见来自部分小股东,但这些不能上股东大会的小股东的资本权益必将受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一股一票的基本原则。如果遵循一股一票这一基本原则,将各种意见全部提交股东大会,又会使持股会这一法人股失去了它的本来意义,这是在具体操作中必须解决的技术问题。 其四,权利和义务不统一。按照《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工会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从职工持股会的实质进行分析,其是借助工会这一合法组织负责对职工所持股份进行一般的分红、股份转让、日常管理等项工作,也就是说,持股会所担负的是一种较为单纯的经济管理工作,即为资本所有者尽义务的工作,而不具有相应的权利,从而导致权利和义务的不相统一。并且职工持股会内部一旦出现利益矛盾,工会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工会必须认真研究并应对的问题。 为此,我们呼吁,如果企业改制须建立职工持股会的话,必须尽快从立法上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处理好与持股会相连带法律经济关系,保证持股会的规范运作,一方面这有利于公司的规范设立,另一方面将有利于工会在法定范围之内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 河北崔斌 李汉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