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解除“禁放”看公共决策“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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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9:23 沈阳今报 | |
新颁布的《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放宽“禁放”限制,规定春节期间市民可在全市范围内(易燃易爆、加油站、文物等场所除外)燃放烟花爆竹。(12月16日《华商报》) 离2004年春节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不知还会不会有别的“禁放”的城市也放宽甚至解除禁令,但与大约十年前的“一窝蜂”发布禁令相比,近年来,“解禁”确实成了一种“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节期间是中华民族燃放烟花爆竹最主要的时段,很多市民反对“禁放令”也主要是因为对过年放鞭炮那种喜庆气氛的怀念。允许这个时段燃放,实际上跟完全解除禁令相差无几———“九十步”与“一百步”而已。 几年来,没有哪个城市还在出台“禁放”的政令,而解除“禁放”的城市却接二连三,这即使不能说明“禁放”是不对的,至少也可以说明当初各地纷纷“禁放”的决策失之草率。所以,笔者无意于讨论“禁放”究竟该与不该,而是想探讨一下公共决策的“程序”问题。毫无疑问,像西安等诸多城市这样禁了又解,肯定不如当初就不予禁止,因为政策上的“自食其言”是对政府权威和信用的极大损害。记得一年前,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就是否解禁的问题进行了万人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大部分市民反对禁放,禁令最终被解除,这当然是尊重民意的表现,但不能不让人发问的是:当初决定禁放时,为什么不像去年这样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呢?如果那时候就把问题提交市民充分地讨论,不是可以避免政策上的反复吗? 说到这里,笔者联想起了北京的“黄标车”问题。10月31日,北京市政府突然出台一项政策,规定自11月1日起,“黄标车”(即19座含以下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载客汽车)禁行的范围扩大到二环以内,而且政府没有任何补偿措施。中央电视台“央视论坛”节目对此项政策提出了批评。专家认为,北京市政府在出台这样一种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时应该提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要讲求公平,从而制定出兼顾各方利益并为社会广泛接受的方案。 也许是吸取了“黄标车”的教训,北京市政府日前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征求市民意见。《办法》第20条“禁止在车站出入口、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吸烟、躺卧、擅自销售物品”之规定就引起了广泛的质疑。不管此项规定在《办法》最终出台时是否会被删除或修改,这种争论肯定有助于北京市政府完善这个《办法》,从而避免政策出台后广受质疑却又进退维谷的尴尬。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在提交人大审议前,都提前向社会公布,即实行“开门立法”。这是立法工作中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也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法律法规如此,政府进行重大决策时也应该如此。尤其是像“禁放”这种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公共决策,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公众广泛参与。只有遵守这样的程序,才能够避免公开决策中的草率和反复,从而更好地维护政府的权威和信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