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维权的小偷是一面镜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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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9:23 沈阳今报 | |
小偷报警维权,何向东先生说是“我觉得这并不是‘私罚’的尴尬,而是法规的一种无奈……加大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被盗窃者得到应有的补偿,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法”,我觉得何文的逻辑是错误的,因而观点也很离谱。(详见昨日今报观察版) 小偷报警维权是两害相权后的不得已而为之,黄某的行为不是表现法律的宽松,而是反映“私罚”的无度;小偷求助法律不是法律的无奈,而是法律人文精神的闪光之处。 认真解读黄某的行为,我认为他是一面镜子,照出了世下的忧与喜——— 一、照出了“私罚”仍有市场,让人担忧。法治社会不允许“私罚”的存在,公民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之下,动用“私罚”是违法的行为。这种私自处罚超出了超市的管理规章,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与警方处理类似事件所援引的规定相左,这是绝不容许存在的。留意媒体,我们发现超市等营业场所动用“私罚”超权处理小偷的事情很多很多。为了自身利益而刑人惟恐不胜,这是法治社会的阴暗面,必须得到正视。 二、照出了法治社会的温暖阳光,令人喜悦。在黄某之前,报上还刊载过女小偷被众人追打手机报警等类似消息。自知是违法(规)者,却依然向警力部门救助,说明他们相信法律的制裁会比“私罚”制裁要规范。法律不仅保护守法的公民,对违法(规)犯罪的人同样给予公正的处理,该处罚的处罚,该关怀的关怀。小偷这一类违法(规)者能够认识到法治的宽容和保护,是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是维权意识的提高,这对法治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小偷也学习法律,不一定是要钻法律的空子,但一定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不应该把眼光落在小偷身上,而应落在让小偷找法律“庇护”的原因———行业内规比法律苛严失度上,大力消除这一类与国法相悖的“私罚”,远比处罚几个小偷意义来得重大。(成彪公务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