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解除“禁放”看公共决策“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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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9:4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新颁布的《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放宽“禁放”限制,规定春节期间市民可在全市范围内(易燃易爆、加油站、文物等场所除外)燃放烟花爆竹。(据《华商报》12月16日报道) 不知2004年春节前还会不会有别的“禁放”城市也放宽甚至解除禁令,但与大约十年前的“一窝蜂”发布禁令相比,近年来,“解禁”确实成了一种“反潮流”。仅去年,就有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节期间是中华民族燃放烟花爆竹最主要的时段,很多市民反对“禁放令”也主要是因为对过年放鞭炮那种喜庆气氛的怀念。允许这个时段燃放,实际上跟完全解除禁令相差无几。 几年来,没有哪个城市还在出台“禁放”的政令,而解除“禁放”的城市却接二连三,这即使不能说明“禁放”是不对的,至少也可说明当初各地纷纷“禁放”的决策失之草率。所以,笔者无意于讨论“禁放”究竟该与不该,而是想探讨一下公共决策的“程序”问题。毫无疑问,像西安等诸多城市这样禁了又解,肯定不如当初就不予禁止,因为政策上的“自食其言”是对政府权威和信用的极大损害。记得一年前,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就是否解禁的问题进行了万人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大部分市民反对“禁放”,禁令最终被解除,这当然是尊重民意的表现,但不能不让人发问的是:当初决定“禁放”时,为什么不像去年这样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呢? 说到这里,笔者联想起了北京的“黄标车”问题。10月31日,北京市政府突然出台一项政策,规定自11月1日起,“黄标车”(即19座以下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载客汽车)禁行的范围扩大到二环以内。这意味着约30万辆机动车失去了在北京市区行动的自由,而且政府没有任何补偿措施。车主们纷纷质疑:“黄标车”的一切手续都是合法的,政府凭什么一纸政令就剥夺了它们的部分自由?不但“黄标车”不满,符合现在“绿色”标准的车主们也很不安,他们不知道什么时候政府又会突然提高“绿色”的标准。社会上的强烈反应,使政府陷入了相当被动的境地,这肯定不是北京市政府所希望看到的。 也许是吸取了“黄标车”的教训,北京市政府日前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征求市民意见。《办法》第20条“禁止在车站出入口、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吸烟、躺卧、擅自销售物品”之规定就引起了广泛的质疑。不管此项规定在《办法》最终出台时是否会被删除或修改,这种争论肯定有助于北京市政府完善这个《办法》,从而避免政策出台后广受质疑却又进退维谷的尴尬。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在提交人大审议前,都提前向社会公布,即实行“开门立法”。这是立法工作中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也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法律法规如此,政府进行重大决策时也应该如此。尤其是像“禁放”这种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公共决策,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公众广泛参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