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不能过分依靠民间觉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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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9:4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毕舸 据报载,为了让民工年关前能依法讨回他们的血汗钱,全国首个“为农民工讨工资律师免费服务团”近日在湖南挂牌成立。这个服务团是由全国十佳律师秦希燕牵头,一共有16位律师组成。?穴12月16日中央电视台《第一时间》) 实际上,这就是我们俗称的法律援助,只不过负责援助的主体从政府转移到了自发组织的民间团体。 法律援助产生于英国,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建立起了这项制度,许多国家还制定了相当完善的法律援助立法和相关法律。在中国,现在还仅仅是个开始。 法律援助的一大目标就是减少民众的维权成本。比如,当处于弱势的民工因老板恶意拖欠工资或者工作条件恶劣造成人身伤害时,他们最先想到的就是政府和法律,他们需要获得专业的法律服务,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劳动仲裁费,如果不采取法律援助方式,为这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帮助,维权很容易成为一句空话。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援助的本质在于帮助那些“最需要得到帮助的人”,但是,正如专家指出,我国城市和农村贫困人口、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口等接近5亿,按国际通行的1%援助比例计算,每年大约有387万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而目前全国有4000多人从事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有40万人通过法律援助受益,两者之间的差距仍然巨大。 除此之外,在法律援助模式中,资助者、组织者、援助工作者和受援人的利益出发点各有差别,不同利益的羁绊也会时常表现在法律援助活动中。 这两大矛盾的解决都需要强化政府在其中的责任。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数量要增加,其积极性要得到激励,民众需要广泛的法律援助知识及投诉渠道等,这些都要求政府以更主动的姿态介入。 相对充足的财政投入是开展法律援助的首要前提。各国法律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因此,中央和地方明确各自的财政投入比例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是不收服务费的,但律师在实施法律援助中需要支出,这个费用似应由各级财政来保证。 我想,法律援助从其本质来说,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不能完全依靠民间自发的觉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