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元旦起福州市城区特困居民可获医疗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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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9:53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近日,福州市政府下发《福州市城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帮助城区特困居民解决患病住院医疗困难,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据统计,到今年11月份,福州市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达24459人。 救助对象 持民政部门发放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福州市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居民。已经参加医保的低保人员,按医保规定的待遇执行,不再实行此项医疗救助。 福州市和四城区民政局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把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医疗费用的审核和医疗救助金的发放。 据了解,医疗救助金由市、区财政和福州市医保管理中心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医疗救助对象所需救助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直接向市医保管理中心核拨、结算。 另外,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的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由马尾区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参照此《办法》执行。 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时,本人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时,可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本人住院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20%支付,每人全年医疗救助支付额累计不超过3000元。 定点医疗 特困居民的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承担福州市城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为具备住院条件的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 承担医疗服务的医院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参照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治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 申请、审核和发放 凡福州市区低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需要救助时,持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身份证、户口本、病历,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登记备案,取得备案凭据。区民政局向福州市民政局报备。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先由个人与医院结算;再凭本人身份证、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医嘱单、出院小结和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并填写《福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向市医保管理中心申领医疗救助金。市医保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并参照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治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后,发放医疗救助金。 作假者取消资格 福州市和区民政局对医疗救助对象及就医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医疗救助对象如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市民政局或市医保管理中心取消其获得医疗救助金的资格,并追缴已获取的医疗救助金。 (本报记者 王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