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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事特办-温州市区私人住宅遗留问题办证详解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10:19 温州新闻网

  市区私人住宅遗留问题,一直是不少市区居民关注的热点,记者就此次市政府要解决的对象、原则及有关手续等问题进行了解,详见如下。

  范围调整之前七类对象

  据了解,此次解决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区行政区划调整之前的七类对象:(一)省、市
、区重点工程(包括乡镇政府道路等公建项目)的建设拆迁安置户;(二)珊溪水库、泽雅水库移民私人住宅;(三)城镇改建拆迁安置户;(四)“9·4”洪灾安置户;(五)各级政府因工程建设筹措资金而拍卖宅基地的建房户;(六)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区土地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已经收取有关规费或已罚没的建房户;(七)区划调整期间,市、区有关部门已原则同意办理或部分办理,因工作交接未及时办理或未办完的建房户。

  申报分类分批备齐手续

  上述一类和三类对象在办理有关手续时,由工程建设指挥部或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统一报批。报批时附拆迁安置协议书、规费缴纳发票及规费减免依据等有关资料。二类对象由各区移民办负责报批,要求附移民安置相关手续。四、五、六类对象的手续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报批,并分别附民政部门有关文件、土地拍卖手续、区政府审核证明等相关资料。七类对象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负责按现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原则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根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市政府要求各部门针对不同类型问题,按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其中,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时,要把土地类别按建设用地进行办理;属于本村村民的建房户,直接予以补办土地使用手续;建房户非本村村民的,由区国土分局直接受理,上报市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给建房户使用;现住户同原审批使用者不符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补办给现住户使用;拍卖地块出让金已收取的,由收取单位出具证明后,予以办理出让手续;被拆迁方放弃安置房,由区(乡、镇)政府收回另行安排的,经批准征用后出让给现建房户,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10%收取;各区国土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已收取有关规费或已罚没的,凭有关发票经区政府审核并出具证明予以办理。

  规划部门对于因调整而不符规划要求的,办理原先确定的面积,超建部分不予补办;乡镇政府已按规定足额收取配套费的,不再补收,也不再予以处罚;处理私人住宅产权遗留问题需要区(乡、镇)政府缴纳规费的,原则上予以免收。

  程序严格流程特事特办

  市政府还要求各部门在处理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时,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实行一事(类)一报。

  首先由工程建设指挥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签字确认的产权登记底册(清单)。底册要在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务公开栏公示。

  各区处理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上报事项认真审核,并提出建议转市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各职能部门应实行“并联”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工程建设指挥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批准手续提交市房管部门,并通知建房户办理产权手续。房管部门要特事特办,尽快办理。(温州日报高精哲方国富)(来源: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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