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办说明两岸直航中飞机、船舶的旗、证问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11:06 华夏经纬网 | |
华夏经纬网12月17日讯:国台办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着重说明了两岸直航中飞机、船舶的旗、证问题。国台办指出,两岸空运、海运业界在多年的交流中已就两岸空中、海上直航中飞机、船舶的旗、证等问题,取得相当的共识,两岸空运、海运也有成功的实践,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可供遵循的依据。 在空中通航方面。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的有关规定,航空器必须有国籍或地 在海上通航方面。两岸直航船舶的挂旗、验证问题,可以参照九七后港台航线和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通航的相关办法解决,即:直航两岸的船舶,只挂公司旗或双方商定的标志旗,进港时不挂对方旗;双方须查验的有关证书,必要时可另纸签注。(来源:华夏经纬网) 相关专题:国台办发布“三通”政策说明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