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宝损毁案一审宣判 原博物馆馆长被判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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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11:47 武汉晨报 | |
国家一级文物战国青铜器“九鼎八簋”,两年前在展出时其中两鼎两簋被砸损。昨日,市中院一审判决省博物馆原馆长舒之梅、副馆长唐刚卯、该馆职工张浩无罪。 违规发包工程草率施工 法院查明,1998年6月,省博物馆编钟馆筹备曾侯乙墓出土文物布展工作。在布展工程 当年10月12日,馆方在还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消防许可证,恒晖公司在无结构图、施工图的情况下,仅据馆方美工部的文物陈列图用粉笔在地上画样施工,在壁龛的设计、制作、安装过程中,违规操作。 同年12月底,在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和决算审计的情况下,舒之梅、唐刚卯即安排文物进柜布展,该编钟馆于1999年1月开馆。 施工责任人判刑1年缓刑1年 2000年2月6日上午10时许,青铜器“九鼎八簋”壁龛顶上一块重达50公斤的玻璃垮塌,将其中两鼎两簋砸损。 2000年4月,省博物馆对全部壁龛结构进行修复、加固,并对照明线路重新设计安装,共计花费29万余元,修复4件文物花费5000元。 在上述工程发包、施工和结账期间,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人江晖、胡昌运为感谢该馆职工汪涛的帮助,分2次送给其人民币共计1.5万元。案发后汪涛已退出全部赃款。法院昨日一同分别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受贿罪,各判处江晖、胡昌运、汪涛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两大疑团得以澄清 1.“失职罪”适用法律不当 检方认为,舒之梅等人在布展工程建设中,作为直接负责人,违规操作、对工程质量监督不力,严重不负责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致使国家一级文物砸损,于是指控舒之梅、唐刚卯、张浩、汪涛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舒之梅等人则认为事情发生在1998年底,应当适用当时《刑法》的规定来追究责任,“失职罪”是1999年12月25日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即使按结果发生时的法律追究责任,那也是在2000年2月,而舒之梅在1999年4月就已经不再担任馆长职务。 法院审理认为,1997年《刑法》并未将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故不应对上述四人追究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2.受损文物价值不清 对于受损文物受损程度,法院采纳了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委员会2000年9月作出的鉴定结论:“四件青铜文物受到了不应有的损伤,但多属轻度小伤,砸伤较重的断裂部位,也较易修复,就文物本身来说损伤不重。” 至于受损文物到底价值几何,法院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制定对受损文物进行估价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受损文物估价缺乏依据,故受损文物价值不清。(记者朱滨 通讯员涂莉 实习生杨江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