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民意融入“红头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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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13:18 新华网 | |
“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这是目前许多部门规章制度———其中大多表现为我们常说的“红头文件”———存在的一大弊端。12月15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在公布“红头文件”前,必须征求市民意见。这一“硬性规定”,对提高“红头文件”的质量,树立行政部门自我约束意识,都将发挥根本性的作用。 “红头文件”实质上是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结合地方特色,针对地方需要制订出台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从最低生活保障金数目的确定,到公共设施的管理与行政处罚的额度等等,无不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笔者注意到,广州市的这一《规定》,其指导思想是今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广泛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这和《行政许可法》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一致的。 以前出台“红头文件”一大缺陷就是过多考虑、照顾部门利益。这样的红头文件,更多是方便部门执法而非方便市民。其极端者就是通过法规化保障部门的权益。这和“红头文件”制订者与执行者都是自家人,“屁股指挥脑袋”有关。《规定》召集专家和市民代表,让他们在“红头文件”出台前,品头论足,这就从制度上打破了执法部门在制订法规时“一家独大”的格局,回归到社会协商出台法规方案的本位上,从而真正有助于践行“权为民所用”。 如果说,今年元旦颁布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从制度上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的话,最新通过的《规定》则是对广大市民的参与权提供了根本性的保障。 笔者以为,先后的两个《规定》,以及几天前举行的《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监督听证会,都是本年度广州依法治市取得重大突破的三件有代表性的事情。其意义,在当前和未来都能得到体现,而且能够在全国引起一定的示范效应。(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