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春节允许燃放鞭炮 摆摊卖炮要符合十大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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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13:29 东方网 | ||
东方网12月17日消息:一些市民询问,春节期间摆摊零售烟花爆竹有什么具体规定。为此,记者采访了西安市公安局治安局大型活动与处置突发事件处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根据日前新出台的《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摊点必须符合以下10大条件:1.已经取得工商执照、且经营范围内有日用杂品、土产、烟酒、小百货、副食中的一项或多项。2.具有营业面积不小 凡没有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以及《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摊点,公安机关将依法取缔,坚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记者了解,愿意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并且具有符合零售摊点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先持《工商执照》副本到当地派出所申领《西安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当地派出所审查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销售烟花爆竹的条件。符合条件后,派出所签署意见,签订烟花爆竹销售业安全经营责任书。随后,由分(县)局治安大队审查网点是否合理、安全、便民,合格后签署意见,与此同时,由分(县)局消防科审查签署意见,一起送交当地分(县)局,审查网点是否合理、安全、便民及符合《条例》要求。通过后,由分(县)局送西安市公安局以及西安市供销联社日杂公司,经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分别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西安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并与西安市供销联社日杂公司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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