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规定:拖欠民工工资的业主不准新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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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22:22 东方网 | ||
东方网12月17日消息:据新华网报道,为从源头上遏制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现象,江西省17日作出规定:对已完工程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业主,计划部门不批准其新建项目立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规划、施工许可证。 江西省同时规定,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贷款承办银行要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或拒绝提供授信。对拒不改正的房地 江西省将加强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联动执法,严格项目资本金制度;对建设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予贷款。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受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专人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从12月17日起到12月31日止,江西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全面清理整治工作,重点清理整治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清理整治中将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春节前,江西省还将组织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企业、在建工地逐一排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凡今年竣工和在建工程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必须在春节前兑现拖欠的工资,否则将严肃追究业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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