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地方企业冠省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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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1:56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2月17日讯(记者 郝爱萍 通讯员 曹国恩 李小齐)今天,省工商局举行了“放宽政策简政放权支持经济加快发展”新闻通报会,大刀阔斧地简政放权,支持企业“干事创业”。 支持地方企业冠省名 具体措施有:降低地方企业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条件。凡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内资、私营企业或注册资本2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或出口型企业;申报出资额300万元以上、近两年内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均可申请冠省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下放冠省名企业的登记权限。外省、市企业在山东境内设立含“山东”或“山东省”字样的分支机构,可自由选择向省工商局或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需在省局办理登记。 省工商局对地方企业申请冠省名,原则上随到随办,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鼓励组建企业集团 具体措施有:放宽集团登记准入门槛。冠省辖市(含)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放宽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核心企业(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权限下放 首先,适度下放部分省辖企业登记管理权限。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省属国有、集体企业和私营有限公司;省辖国有、集体企业和私营有限公司设立的各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性单位、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决定下放到市、县管理的省属企业等,这些类型企业的登记管理权限均下放到企业所在市工商局。 对下放的省属企业采取分期分批下放的步骤进行。自2004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属于下放范围内的企业,一律下放到企业所在市工商局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已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属于下放范围内的企业和分支机构,分两批下放,在2004年2月底以前,下放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和分支机构,在2004年9月底前,完成下放注册资本(金)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 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下放企业原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变,免收变更登记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