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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2:18 燕赵都市报 | |
李先生说,从报道中他们得知,孤儿们有叔叔、爷爷等监护人,他想收养孩子,不知应跟哪个监护人协商收养一事?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答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送养人只能有三种:社会福利机构、孩子的监护人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其中监护人包括父母、已成年的哥哥、姐姐、祖父母、外祖父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亲戚 对于散居的孤儿而言,送养人就只有监护人了。 作为孤儿,不言而喻已没有了父母,如也没有成年的哥哥姐姐,祖父母、外祖父母则优先享有监护权;若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不在的话,他们的监护人理应是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但要承担监护责任,必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如其亲属对监护权有争议,可由孤儿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在孤儿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由其作为送养人,跟收养人协商孤儿的收养问题,签订收养协议。 读者如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王海鹰律师的免费咨询热线:13582005927、0311-7894664。 (刘红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