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用维修金业主先讨论 南岸区率先出台《实施维修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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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2:41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华东)昨日,南岸房管局率先出台了《实施维修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维修金),并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新建物业在销售时,开发商应与购房者签订维修金缴交约定;新建物业在办理房屋新建登记前,应将维修金移交到南岸房管局,并进入银行专户存储;维修金由业主按市政府规定交纳:有电梯的房屋按购房总款或核定价3%%交纳,无电梯的房屋按购房总款 物管企业要使用维修金,应先提出使用预算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才能使用。 南岸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负责人提醒业主们:一定要行使好自己的权利,管好维修金,千万别让开发商和物管企业挪用了。 据悉,南岸区全面清理和强制追缴维修金工作昨日已开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