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八簋”案三大焦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3:45 北京青年报 | |
焦点一:“九鼎八簋”损伤到底多大? 律师:轻度小伤 公诉人:破坏了整体性 公诉人援引几位考古专家、历史学家的观点称:“文物即使修复,也破坏了其完整性。”而舒之梅的辩护律师出示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多属轻度小伤,较易修复,就文物本身来说损伤不重。对“九鼎八簋”全国是否仅此一套,是否是“国宝”,控辩双方也展开舌战。被告律师称,散见全国各地出土的有十余套“九鼎八簋”。公诉人对此反驳说:“我国当今出土完好无损的仅此一套。” 焦点二:损失价值到底有多少? 律师:5000元 公诉人:100万元 “九鼎八簋”损失价值几何?控辩双方分歧颇大。公诉人援引2000年12月武汉市中院关于承包布展装修工程的武汉恒晖装饰公司向省博物馆赔偿文物损失100万元的判决,认定受损文物损失价为100万元,而舒之梅及唐刚卯的辩护律师则称,受损的四件文物修复费仅5000元,损失并不大。但控辩双方均指出,国家文物部门没有出台文物损失价的相关规定。 焦点三:舒之梅到底有没有罪? 律师:只是过错 公诉人:构成失职罪 律师为舒之梅作了无罪辩护,他认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1999年12月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而布展工程在1998年底,“九鼎八簋”被砸发生于2000年2月,此前的1999年4月,舒已离任,显然新刑法的规定对舒不适用。律师认为,舒虽有过错但不构成刑事责任。公诉人则称,失职罪是结果犯罪,舒在任职期间主持布展工程,案发时虽离任,按刑法的连续性规定,新刑法所规定的失职罪适用舒之梅。1 作者:余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