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试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新举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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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7:17 扬子晚报 | |
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以后如何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省公安厅出台新举措,对这类人员的管理进行新的探索。基本原则是:救助乞讨人员,限制乞讨区域,查处强讨恶要。 国务院决定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管理制度后,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好评。但由于一些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有的流浪乞讨人员拒绝救助,因而在一些大中城市的繁华地段、旅游景点、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部位流浪乞讨人员明 省公安厅出台的《关于妥善处理大中城市流浪乞讨问题的意见》明确,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智障人员和精神病患者,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公安机关发现未满16周岁的流浪乞讨人员,直接送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收容抚养。对智障人员和无危害社会治安行为且非患危重疾病的精神病人,一律送救助站。对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精神病人,直接送至定点医院治疗;积极履行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职责。民警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引导护送到救助站;规定限制乞讨区域和时间。流浪乞讨问题比较突出的大中城市,公安机关可提请市政府或商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宣布对流浪乞讨行为在区域、时间范围方面予以一定限制。一般可将车站码头、繁华街区、著名旅游风景区、重要的公务和外事活动场所列为限制乞讨范围;坚决依法查处强讨恶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强讨恶要、纠缠行人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组织、指使、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实施强讨恶要等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对纠集乞讨人员在公园、广场、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坚持露头就打,重点打击组织策划者和犯罪团伙骨干,严防其成为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沈宫轩 周刚)(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