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纯属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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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8:13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刘晶晶) 陈先生近日在某饭店用餐,正逢该饭店举行“店庆5周年”的促销优惠活动,所有菜肴一律5折。因为点菜太多,吃完后陈先生要求打包,可结帐时,他却发现,那些打包的菜是按原价结算的。 陈先生质问当班经理,经理解释道,按饭店规定,特价菜打包带走的仍按原价计费。那为何事先不在促销广告上告知呢?经理指着促销海报上的最后一行小字———“本次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振振有词地辩解道,按这条规定,顾客享受优惠的方式应由酒店来解释。陈先生只好放弃打包。 记者昨天就陈先生的遭遇询问了消协有关专家,这才得知,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在法律上早已被明确定性,由于其实质是经营者在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后,又试图以此来减轻、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商家以此为借口损害消费者权益是不合理的,消费者今后可以理直气壮地对“最终解释权”说“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