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冲错账责业务员被判贪污 错关868天获赔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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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8:30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12月18日讯钦州讯(记者王克础)因会计作账时粗心冲错了款,容华宁被判贪污罪,刑期5年。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被羁押了868天的容华宁最终被判无罪释放。11月19日,钦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这起错案作出赔偿判决:由浦北县检察院、法院两单位共同赔偿容华宁的经济损失4万多元。 1992年8月,浦北县张黄镇百货批发站从重庆市购进50辆摩托车,其中39辆交给由容华 容华宁不服此判决,向钦州市中级法院上诉。钦州市中级法院以该案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浦北县法院重审。浦北县法院重审后,再次对容华宁作出有罪的判决。容华宁不服再次向钦州市中级法院上诉,钦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查明,浦北县检察院和钦州市检察院对本案所作的两份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1993年8月30日的商品盘点表等材料作出的,该盘点表是在事后制作,并没有容华宁和有关人员的签字,且两份司法鉴定的结论自相矛盾。容华宁贪污公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准确、不充分,指控证据之间也相互矛盾。终审裁定撤销浦北县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1999年8月29日,浦北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判决容华宁无罪。同年的9月2日,被羁押了868天的容华宁被释放。 容华宁被释放后,于2000年4月28日向浦北县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万多元。但该院以容华宁涉嫌贪污罪而被逮捕并向法院起诉,是由于容华宁故意作虚假供述造成的,故对容华宁的刑事赔偿申请不予支持。 容华宁不服又向钦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赔偿委员会认为,法院最终判决容华宁无罪,属于错误逮捕,造成容华宁被错误羁押了868天,浦北县检察院和浦北县法院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11月19日,钦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由浦北县检察院和浦北县法院共同赔偿容华宁经济损失42948.62元,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浦北县检察院返还容华宁所交的3万元。 责编:蒙卫芝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王克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