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无罪?检方抗诉!抗诉书认为一审判决有误,莫兆军应对两被害人自杀身亡负刑事责任(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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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8:50 南方都市报 | |||
就此,记者昨天电话采访了莫兆军及其辩护律师,他们都表示:不怕抗诉,事情会愈辩愈明。 抗诉书认为: 不报案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关键 肇庆市检察院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最高法院有规定,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莫兆军是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张坤石夫妇始终强烈提出借条是受李兆兴、冯志雄(均已受刑事处罚)胁迫而写,莫有义务应当中止审理,将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建议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清事实真相。莫兆军没有履行职责和义务,也违反法律和规定,其行为不是水平和认识问题,而是一种渎职犯罪行为,是其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害和关键。 在此之前,肇庆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莫兆军将张坤石夫妇表示借条是胁迫所为的意见视为一般的抗辩意见,而不视为李兆兴有刑事犯罪嫌疑的情节,没有报案,是符合民事诉讼的特点及作为一名民事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的。 对此,肇庆检察院表示反对意见:“法院不应该以被告人是一名‘民事法官’为由为其开脱,或者降低对其职业道德要求,而漠视我国刑诉法的明确规定。”公诉机关还表示,莫兆军连最起码的引导张坤石夫妇向公安机关报案都没有做到。 抗诉书认为: 两夫妇自杀与法官判案有因果关系 肇庆检察院还认为,引起张坤石夫妇自杀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莫兆军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最终导致作出错误判决,故此莫兆军应当对其玩忽职守行为负刑事责任。 肇庆中院一审判决与此大相径庭。判决表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了解,对法院运作产生误解,是张坤石夫妇自杀身亡的主要原因。两人的死亡,超出了莫兆军的主观意志之外,是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与莫兆军的审理案件行为无直接关系,莫兆军不应对此负责。 抗诉书对此作出反驳:“作为司法工作者,应当知道如果自己在执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以致案件作出错误判决都会出现严重的危害后果,其后果可能是引起受害一方严重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严重损害,当然也包括造成受冤枉一方自杀的情形。莫兆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结果造成两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莫兆军就应为其玩忽职守行为负刑事责任。” “莫兆军事件”回放 2001年9月27日,肇庆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状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李兆兴持有张坤石夫妇的借条,而张坤石夫妇辩称借条是被李兆兴及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的。经审理,莫兆军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 2001年11月14日中午,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 2001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传唤冯志雄、李兆兴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坤石等人所写,后二人被四会市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 去年10月22日,法官莫兆军被四会市检察院刑拘,同年11月4日被逮捕,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 今年4月24日,肇庆中院在四会开庭审理莫兆军玩忽职守案。 今年9月4日,莫兆军被取保候审。 今年12月4日,肇庆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莫兆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图: 12月4日,莫兆军拿到无罪判决书后和妻子走出法院。本报资料图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