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署拟修条例拘查失职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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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8:50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香港消息 香港律政司经过4个月咨询独立法律意见之后,前天宣布不会检控梁锦松买车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同时,还向法律界及公众解释不检控的理由。 合理合法但不合乎民情 香港特区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前天讨论不检控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加税前买 大多数与会的议员在发言前,称赞律政司此次做法,认为过程公开明确,消除了公众的部分疑虑。另外,不少市民致电电台反映意见,反对者认为表面证据成立便应将案件交予法庭裁决。但有市民认为疑点归于被告,若起诉不能入罪,会浪费公帑。有听众王太形容今次处理是“合理、合法,只是不合乎民情。” 梁锦松拟加盟美资银行 此外,有消息称梁锦松在事件完结后,便会加盟美资银行,重操旧业。今年3月5日,时任香港财政司司长的梁锦松公布调整汽车首次登记税计划。随即,梁锦松于1月购买一辆私家车之举受到质疑,被指在调税之前买车是为避税。尽管梁锦松三番五次重申他无意犯法,但廉政公署却在3、4月接到对梁买车一事的投诉,并展开调查,在7月15日把报告提交给律政司。梁锦松于次日再次向特首提出辞职,并获接纳。 仅能邀请失职官员提供资料 因多名高级公职人员相继触犯《普通法》中“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行后,香港廉政公署有意尽快将该条例纳入廉署执法规例中,加强执行处人员的法定权力。有消息更称,梁锦松在廉政公署调查过程中两度拒绝作供,是导致该署加快研究步伐的原因之一。廉署完成纳入法例工作后,有权拘捕涉案人士,迫令其提供案件资料。 据悉,廉署考虑到近年发生的多宗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案,如岑国社、陈裘大、冼锦华等,该署在调查过程中,均碰上执法权限受制问题,因为公职人员行为不当并非廉署执行的《防止贿赂条例》所辖,故廉署人员不能引用调查贪污案件的法定权力,拘捕涉嫌人士或要求他提供口供。 梁锦松涉案后,廉政公署进行调查期间,亦仅能邀请其提供资料,梁锦松亦两度拒绝作供。故廉政公署认为,有必要尽快将有关条文纳入廉署条例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