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人民监督员:把案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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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8:5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 杨维汉) 11月21日,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被告人程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分。这虽然不是惊天的大要案,但这起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涉嫌贪污案件背后,5名人民监督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就是要对个案进行监督” “我们就是要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个案进行监督。”甘某、程某涉嫌贪污案件的人民监督员钟黎明说,我们作为各单位推选的监督员,不是简单、笼统地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宏观地提提意见,而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的、拟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工作实施监督。 在甘某、程某涉嫌贪污案件中,法院审理查明:甘某系四川省邻水县丰禾镇林业站主任兼会计,程某系邻水县丰禾镇林业站职工兼出纳。2000年12月,二人与县林业局分别签订了2000年度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责任书,签订管护费共计3万元。2001年5月,甘某到丰禾地税所开具了总金额3万元的“其它服务”发票,后经县林业局局长签字后,到计财科提出7897元现金,另外22103元未进入林业站财务账,而是转汇到了甘某的私人账户,甘某、程某共同将该天然林管护费3万元用于装修私人住房,并制作假账应付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检查。 “10月份,院里搞试点,大家都很重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公诉科尽快把对甘某、程某涉嫌贪污案件办案人员拟不起诉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邻水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勇回忆起本案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过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在3天内就通知了人民监督员,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也做好了介绍案情、出示证据的准备。” 人民监督员周书文说:“10月10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知我们参加这个案件的监督工作。我们听取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全面地介绍案情和相关证据后,都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进行了评议,最后形成了统一的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 10月15日,邻水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就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进行讨论,同意了监督员的意见,依法决定对甘某、程某涉嫌贪污案件提起公诉。 “我们提出自己的意见进行独立评议” “对于甘某、程某涉嫌贪污案,我们每个人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进行独立评议,最后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我们最终意见是应当起诉。”人民监督员刘凤武说,“这和承办案件检察官的不起诉意见相反。”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本案承办人聂群说:“当时我的想法是,县林业局在对天然林管护资金的管理上存在问题,甘某、程某与县林业局签订的是承包合同,取得资金的形式是合法的,只是支出方面超出了管护费的使用范围,是一种违纪行为,因此倾向于作不起诉处理。 记者从本案的人民监督员评议记录来看,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甘某、程某与县林业局签订的是履行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对国家天然林进行保护的责任书,而不是民事承包合同。二人所领取的3万元森林管护费是国家天然林管护专项经费,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林业局、省林业部门的规定,这项经费只能由从事天然林管护工作的人员用于国家天然林的管护。他们并没有把款项用在具体的天然林管护工作上,却虚开发票套出3万元用于个人住宅的装修。从掌握的证据看,他们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因此,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意见一栏中写到:二人涉嫌贪污,建议提起公诉。 “这起涉嫌贪污案件已经监督完毕,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提出的表决意见。”人民监督员刘凤武说,“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独立评议,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表自己的监督意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勇把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既看成压力,又当作动力。他说,压力来自于检察机关如何提高自身素质、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动力就是要求我们检察干警要在办案过程中时刻审视自己是否依法办案。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行使的是监督权,而不是决定案件处理的权力,其监督意见对检察机关保证自侦案件的办案质量是重要的。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红立认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实际意义就在于监督员了解案情、独立评议、评议后表决的整个过程。这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监督,他们提出具体的意见和理由,不是简单的表决同意或不同意,这使得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在作出最后决定时有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人民监督员要成为检察机关有效的外部监督 “检察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有权利对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倪英达说:“我们既然请人民监督员来监督,就不怕亮丑、揭短。对于他们提出的监督意见,我们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文件的批转上,而是要针对案件本身认真向人民监督员作出答复,要做实、做好,决不作秀。最后由检察长最终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权,人民监督员实际也是在监督检察长。”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长清表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并有刚性的监督程序作保证,凡列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质性监督范围的事项,检察机关都必须按照规定启动监督程序,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这也是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会流于形式的关键。 截至11月,在人民监督员制度10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进入监督程序的自侦案件已经监督结案74件,经过人民监督员表决同意检察机关原决定或拟决定的自侦案件65件,表决不同意的9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为解决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缺乏有效外部监督问题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 贾春旺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外部监督的迫切需要。多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把惩治职务犯罪摆在重要位置,为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不高,有的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的就是要在检察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不仅可以保证办案质量,而且能够促进检察机关提高侦查水平,从制度上保证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