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人民监督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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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9:0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选定人民监督员5198名,已颁发证书的2933名,其中省级院156名,地、县级院2777名。在已发证的人民监督员中,有人大代表1196名、政协委员563名,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1494名、有法律工作经历的1076名。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根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的部门拟作下列处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除外)进行监督:一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二是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三是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证、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3种决定的,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