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此一举的“秘密倾诉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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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9:39 光明网 | |
汉江风 文 笔者以为,法院开设“秘密倾诉室”的初衷虽好,但纯属多余,且易引起种种弊病。 其一,就法理而言,我国法律虽然将公开审理确定为审判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之一,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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