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执行”出现新动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9:54 新华网 | |
新华网济南12月18日电(记者 张晓晶) 与前几年简单地转移、藏匿财产相比,近几年,债务人逃避法院执行工作的手段不断翻新,越来越多的债务人利用当前法律法规和体制方面的不完善之处,靠钻政策漏洞,造成债务悬空,看似合理合法地把债务包袱扔给了国家。 济南一家集团公司1995年贷款200多万元,后来集团入股注册成立了一家新企业,利用老企业的设备、人才、市场继续经营,老企业“金蝉脱壳”自然走了下坡路。尽管新企业经营红火,老企业却无力偿还贷款,至今贷款无法收回。济南市商业银行行长邱云章对记者说,许多企业打着改制的旗号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使银行贷款无法收回。“老企业为逃避债务注册成立新企业,已经成为当前企业规避法律执行的一个新动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侯希民说。 依靠破产逃债也是企业的一个普遍做法。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布前6个月内的一切诉讼、执行全部停止,而有些企业利用这一规定,往往先转移财产,再申请破产。“破产就是破银行,遇到企业破产银行毫无办法。”济南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贾汉忠说。济南市某供销公司贷款425万元,1995年提出破产,直到5年后才完成破产。破产前,企业把一处楼房转移出去,变更产权人,并用于经营。“这种假破产死的是银行,活的是企业,济南商业银行仅企业假破产造成的损失就达上千万。”贾汉忠说。“企业利用产权变更、破产等看似合理合法的方式千方百计逃避债务,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程茂仁认为。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邹川宁对记者说,尽管当前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但法人的概念和具体条件都很模糊,工商管理机关和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常常对一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争执很大,在具体执行时,也因是让这家企业独立承担责任还是裁定由其开办单位、个人承担无限责任感到困惑。企业的注册资金形同虚设,有没有财产都能开办企业,为以后不能履行法院判决埋下了隐患。 另外,法院执行人员反映,法律关于企业终止的规定也不够科学、不够完善。早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以继续经营,继续欠债,转移或非正常处理财产的企业也可以随意解散,而不清偿债权债务,从而造成债权难以实现。有限责任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后,如果不进行年检,第二年工商部门就会吊销其营业执照。“这样,连贷款主体都没有了,诉讼主体也就不存在了,银行想收回贷款都找不到人。”贾汉忠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霍力民认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及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前迫在眉睫之举,如果存在较完备、健全的担保、银行存款、证券的记名制度,以及不动产登记、公证、拍卖制度的话,不动产、担保债权债务、存款及证券等财产的执行就能够通过法定程序简单地完成,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就有可能像许多国家一样,主要集中在动产的扣押和拍卖上,这样事情就会简单得多。(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