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必要“愤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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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11:09 京华时报 | |
作者: 联响来源: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审理采取抗辩式庭审,诉辩双方各自展示证据,一方力证其罪,一方为己洗刷,法官依法裁决。因此,王怀忠自我辩护,否认检方证据,是现代法制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公诉人没有必要愤怒,更不能成为建议法院从重处理的依据。 湖北公审贪官张二江期间,旁听记者发回“感情充沛”的报道。张二江说话,不是“大言不惭地说”,就是“声嘶力竭地说”,“遮掩不住丑态百出”。曾有 | |